裁判要点:以支付开票费让他人虚开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骗取税款的行为在性质相同,客观上均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危害,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因此,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世灵公司由被告人朱相儒于2012年4月27日出资注册成立,朱相儒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和2013年2月,世灵公司为谋取利益,由朱相儒实际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金额3%左右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以深圳市新鹏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为自己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份,价税合计金额255945元,税额37188.59元,并已于同期申报抵扣。后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2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系伪造。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世灵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朱相儒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世灵公司犯罪以后,被告人朱相儒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宁波北仑世灵包装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朱相儒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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