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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

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

保障房租赁与买卖如何定性?

在给付行政领域,当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私人承担给付行政任务时,需解决私人主体与受益人之间是私法关系抑或公法关系的难题。作为私人承担给付行政的一种方式,具有福利给付性质的保障房租赁和买卖,也存在适用公法还是私法的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有何意义和局限性?导致其局限性的原因是什么?行政法律关系有何运用空间?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在《保障房租赁与买卖法律关系的性质》中通过比较利弊,构建双阶法律关系,以期助益于此难题的解决。...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构成。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内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分析

为了加快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的供应,不少地方政府在拍卖熟地时,往往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房地产企业在中标的土地上按照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备建设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当政府要求房企在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政府财政部门会按照一定的标企业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建安成本。...

房企配建保障性住房如何缴税?——走出现有的认知误区

保障性住房,一般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本质上属于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政府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主体,与此相对应的是商品性住房,该类住房是居民住房供应的主要内容,售价随行就市,开发主体是房地产企业。...

浅议房企配建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业务涉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保障房交政府部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建成后由政府部门回购,二是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以此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第一种方式属于市场行为,涉税处理相对简单,但第二种方式的涉税处理就相对复杂多了,会涉及到视同销售、红线外支出等一系列问题,这无疑对广大财务人员带来困扰。...

各地关于保障性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汇总

“销售保障性住房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经典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各省市结合当地情况对“保障性住房预征”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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