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相关法规——国办发[2013]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通知还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中国税务报 新宇)
售房所得征20%个税引发政协委员热议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张剀单晓宇)
“17号文件无疑是一剂‘猛药’,其最终目的依然是对投资、投机者获利进行控制,也体现了政府调控楼市的决心。”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张泓铭说。
张泓铭所说的“17号文件”,是指刚刚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严格来讲,17号文件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非新政策,只是强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据实征收的规定。但是,这仍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对17号文件的实施效果评价并不积极。他说,17号文件的出台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说必然性,是因为这是上一届政府对目前房价过快上涨的回应,出台调控措施是必然的。现在的楼市是卖方市场,增加的税负会转嫁给购房者,增加其交易成本,短期内会起到抑制需求的作用,但供需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且会误伤刚性需求者。房地产市场需要达到供求双方的平衡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这是根本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小济也认为,如果按照17号文件,个人所得税一定会转嫁到买家身上,那些刚性需求者可支配收入因此会进一步减少,贫富差距会进一步拉大,没钱的人会更没钱。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重庆市委副主委丁时勇表示,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严格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短期来看的确会有效果,但长期效果仍然有待观察。当前中国楼市的调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想把各个工作干好,应该注意调控基本政策与临时政策的配合,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的配合,税收政策与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的配合。建议还是尽快深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是理顺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有效调控房价的根本措施。
列席全国政协会议的侨联代表李纲是一位美籍华人,在美国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谈及17号文件,他表示,和中国楼市价格持续上涨不同,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周期性的波动——房价总是有涨有跌,但涨的总比跌的多。这种很有规律的周期性波动,让普通购房者对楼市有一个比较理性的预期,从而不会纷纷将房地产作为热门投资品。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加上人们对楼市的预期比较乐观,自住需求、改善性需求和投资需求混杂在一起,又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助推了房价上涨,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如何更好地掌握购房者的购房目的,恐怕是中国政府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张泓铭建议,未来,政府对自住需求要从支持改为鼓励,从而扩大内需;对其他住房需求要从抑制改为允许;对无度住房需求要从限购改为重税。
“二手房高税调控”还须细化配套 来源:西安晚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称,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出售自有住房,按转让所得20%计征”,其实本不是什么新政策,而是现行法律的既有规定。依据《个税法》,“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种背景下,“20%计征”之所以仍给人以一种“新鲜感”,又源自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现实的房产交易过程中,实际执行的其实是一个经简化变通的计税方案,即一般均按房屋售价的1%~3%计征。根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具体是按“20%”还是“1%~3%”计征个税,在房价水平居高不下的今天,两者的实际税负,显然截然不同。以一套原价50万、后被100万售出的房子为例,若按20%计征,则须缴纳个税10万元,而按1%~3%计征,则最多只须缴纳3万元个税。如此悬殊的税负差异,显然意味着,一旦当真“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至少从理论上看,确实将会对住房市场上的炒房牟利行为,带来非常直接强烈的遏制打压效果。
但回到现实的房地产市场,上述将导致税负激增的“20%计征”政策,显然又并不是没有疑问和风险的。其一,房产管理部门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普遍准确地“核实房屋原值”,如果不能,现行“按住房转让收入1%~3%计税”政策,是否还将继续执行?而一旦同时执行两种计税方式,其间的税负公平又将如何充分保证?此外,此前税务部门规定的“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税”政策,是否还继续有效?
其二,严格执行“20%计征”政策,是否可能会对那些以购买二手房为首套房的消费者构成“误伤”,大大抬高他们实现“住有所居”的成本?众所周知,在二手房交易实际操作中,普遍做法均是“所有税负均由购房者承担”。这种背景下,一方面,二手房房价势必会被无形推高,另一方面,整个二手房市场交易难免也将会因此被明显抑制、趋于萎缩,使那些原本的二手房购房者不得不转向税负更低的新房市场。而一旦大量购房者都转向新房市场,势必又会加剧新房市场的供求矛盾,乃至推动新房价格的进一步上涨。而这种局面,显然不是房地产调控原本应有的初衷。
因此,要保证“20%计征”政策更好地落地实施,尽量发挥“正能量”、避免负面风险,笔者以为,还须着手进一步细化配套。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其与此前“1%~3%”、“5年、唯一住房免征”等相关个税政策的衔接配套,进一步细化“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的“严格”标准,避免可能对刚需首套购房者的误伤。
另一方面,更要在宏观层面,不断细化“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方面政策的制度配套,确保住房市场供给力度。必须意识到,从长远根本来看,要确保房地产调控目的的实现、从根本上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税”等限制交易措施,实际上只是表面治标之策,而从源头上增加市场供给、打破土地财政背景下的“高地价—高房价”循环依赖,才是内在的治本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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