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世界经济增长贡献了市场、资金和技术,同时在深入地参与和引领世界经济新秩序的重构。中国应不断夯实世界多边主义治理的基石,持续供给新制度新秩序的红利。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一正一反地凸显了当今国际经济秩序重构的力量。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是引领全球经济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体现了缔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性担当。
目前,西方国家仍然是当今多数世界性制度的供给者,中国从规则的遵守者、参与者向制定者转变,亮点频现、任重道远。制度创设非一日之功,具体到“一带一路”国际税收秩序的重构和制度的供给,“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BRITACOM)应对照“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理念,增强对国际税收多边治理的制度供给,力争体现“大格局、广兼容、低门槛、高确定性”的建设思路。
大格局
适应大势。尽管经济全球化和反全球化的博弈不断,但和平与发展的总体格局没有改变,多边主义的潮流和框架还在延续。研判大势,正如哲学家哈贝马斯谈及的,未来的政治必须以寻求和谐而不是以强迫一致为指导方针,其目标是逐步克服世界社会分裂和分层,而不妨碍各自的文化特性。
制度创新。BRITACOM应展现与“一带一路”宏伟蓝图相匹配的制度贡献。BRITACOM专家委员会委员、加拿大税法学家李金艳教授认为,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对世界秩序的影响,有望再现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战后重塑世界秩序的进程。以史为鉴,知名战略学者伊肯伯里在《大战胜利之后:制度、战略约束与战后秩序重建》一书中,解释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之所以用“制度”重塑世界秩序,正是考虑到制度效益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应更加强调制度的创新和贡献,以制度红利和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资,促进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增长。
担当道义。有利可同行,道义方通心。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展现出“平等、公平、包容”等价值观,更契合和包容“一带一路”签约国在经济发展阶段、政治法律体系、地缘政治惯性、人文社会环境方面的迥异性。BRITACOM应积极展现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道义担当,在新一轮的税收利益分配制度设计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代言,强调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对经济增长和税收贡献的重要性,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国与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定位前沿。BRITACOM应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做法,将工作重心之一定位在国际税收前沿领域的研究上,切实掌握前沿问题上的话语权。做到这一点,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整合科研资源和专家团队,并切实保障机构运行的资源。李金艳教授认为,合理规划和设计“一带一路”国家的会费贡献率是一个关键,与此同时,中国作为倡议国在财力供给上的突出贡献也是客观需要的。
广兼容
BRITACOM应当积极吸纳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既有制度设计中好的理念和优势。
透明。透明是信任的前提。透明的机制是二战后各国愿意加入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战后秩序的基础,也是世界上所有成功国际组织的“及格线”。“一带一路”倡议明确提出“政治互信”,BRITACOM更应该成为高度透明的典范。
法治。国际法尽管不是“硬法”,但国内法“rule of law”(法治)的理念和运行机制自然地衍生为国际共识,是稳定各国预期和选择的根本。
相对公平。按照伊肯伯里的观点,国家有大小之分,对大国而言,必须放弃部分原本由霸权可以轻松实现的即期利益,以换取制度秩序下稳定的长远利益。对小国而言,要使其对制度有信心,就必须让其意识到自己可以通过制度渠道对抗或制衡大国的主导或左右,以较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
专业性。专业是权威的昭显,是信任的桥梁。每个重要的国际平台都由一流的专家团队在领导和运行。清晰的章程、流程,高效“兜底”的争议解决机制,都是实现秩序的确定性的重要保证。
代表性。近年来,OECD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以共同推进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等多边治理机制的建设,BRITACOM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言人应是题中之意。
低门槛
考虑到“一带一路”签约国的多样性,BRITACOM要建立公信力,仅吸纳上述制度的共性还不够,还应具有显著的低门槛。
互利共赢。地不畏其低,方能聚水成渊。中国作为倡议国,应通过积极、自信、谦和、共赢的外交姿态,稳步扩大成员国数量,提高BRITACOM的代表性。
弹性要高。李金艳教授指出,在国际税法中,其实“硬法”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不如“软法”重要,如转让定价指南、BEPS项目最低标准等都是“软法”。这些“软法”可以像水泥一样把各国的“硬法”衔接起来。BRITACOM应致力于软法的研究和建议,多提供建议、指南等公共产品,以理服人,循循善诱。
成本要低。争议解决应设定时间表,让时间成本更低。合理设置会费贡献标准,按照量能支出的公平原则缴纳会费,降低争议解决等机制的资金成本。
要利益相关方参与。让纳税人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拓宽争议解决领域纳税人的参与渠道。
提升互联网治理能力。积极探索互联网平台应用,降低制度运行的技术门槛和运行成本,积极推出在线多边协商程序(MAP)、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专家委员会建议等举措。
经验共享。中国近年在税制改革、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经验引人瞩目,对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化税收体系和征管体系,推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很有借鉴意义。BRITACOM应加大经验共享的力度。
高确定性
以法治确保税收确定性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加速推动税收协定网络的拓展。BRITACOM应制定税收协定范本,加速推动“一带一路”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署,有效化解相关国家国内法治环境不完善、国际税收竞争失序等问题,为国际贸易和投资建立更加通畅稳定的渠道,推动“一带一路”所倡导的“经济融合”。
创设适合“一带一路”的争议解决机制。“魔鬼藏在细节中”,即使在法治体系下,一些微观制度层面的漏洞和疏忽还是可以轻易地消耗掉宏观层面的确定性。当前,需要与国际税制同步完善的,是加快“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创设。有效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应是理性的、成体系的,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在事前,完善争议预防机制,中国应帮助更多的“一带一路”国家完善预约定价制度,同时更加积极地探索事先裁定制度的本土化方案。在事中,李金艳教授建议建立“3-Non”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即非强制性、非法律性、非约束性(non-mandatory,non-legalistic and non-binding)的争议解决机制,此机制有望成为比BEPS包容性框架更具有弹性的制度平台。这样的制度类公共产品,以专业破题,以事理服人,更容易赢得广大签约国的认同和参与。此外,要进一步提高税收法治的透明度、参与度,明确争议解决时间表,积极发布国际税收问题处理指南。在事后,要有效监督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后的实际执行情况。建立能有效保护纳税人隐私也能供各国税务机关共享的案例库。要重视专家意见,加强对争议案例的深度分析及制度转化。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派驻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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