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的发布,备受关注的“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新政正式明确。
增值税是商事活动中生产经营者普遍需要缴纳的一个税种,而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占比甚高,且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本次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的是精准释放减税红利,将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直接减少2个百分点,由3%降至1%(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减税幅度达66.67%,优惠力度挺大。
然而,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了相应的问题,主要问题之一有:享受1%征收率优惠的纳税人还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有网友问: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原本是按5个点(5%征收率)缴增值税,这次政策对房屋租金的征收率也降为1个点吗?
首先,何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且,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也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笔者理解,本次降低征收率,应当也适用于其他个人(自然人)。
其次,本次降低的只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的增值税征收率,至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3%的征收率,没有变化。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除了普遍适用的3%征收率外,还有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的5%的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税等特殊规定,本次也不涉及。
再次,征收率降低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问题。
从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后,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是否能按1%征收率开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需要放弃减税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应当是:原按税收政策允许开具(含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本次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将仍可以自行开具(含申请代开)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允许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个人除外。
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笔者倾向于:
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减征税额=销售额×2%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先升级发票管理系统!
即使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一定要先升级发票管理系统,确保顺利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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