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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冒用个人信息将严惩,不增加申诉人税收负担

信息来源: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yxy  发布时间:2020-03-05 13:00:54  

记者1月8日晚间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各省市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对此税务总局表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您只要申诉就不会增加您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问1:近日,各省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时,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您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您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您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您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您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问2:对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答: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问3: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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