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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汇总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20-03-12 15:20:16  

一、为大家收集了青岛市、黑龙江省、南京市等三省市房产税土地税困难减免政策文件,供大家申请减免税使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四大类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报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三)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三、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税,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关于“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现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在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

  (一)对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1.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的,政策适用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2020年3至5月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政策兑现流程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税务机关。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以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以及减免税期限届满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恢复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四)纳税人(包括享受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税发[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现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

  (一)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实行“一免两减半”(指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的,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房产税;

  (二)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比照国有企业“一免两减半”的,房产税减免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执行。

  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理流程。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对困难减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对困难减免进行后续管理。

  四、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为南京市疫情期间(含疫情结束当月),疫情结束具体日期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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