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为了疫情防控,捐赠给山东某市红十字会现金20万元,医用口罩1万个。企业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为支持疫情防控,公司向县医院捐赠方便面、火腿肠、水果、汤圆等慰问品,企业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医用口罩,直接捐献给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请问捐赠的口罩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山东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我是房地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发给职工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口罩、消毒液。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我单位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记,每天给200元的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建议单位保留公司文件、值班表签到等其他证明材料备查。【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6、我公司属于建筑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工地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深圳税务】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7、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发放给感染或疑似感染员工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是救济金性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的才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不可以免征个税。
8、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安徽税务】【宁波税务】
答:据您所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9、房地产企业下属子公司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项下企业管理服务的一种,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
10、我企业为防控疫情,从日本进口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深圳税务】
答:据您所述,虽然是境外购买的,但是您有取得增值税海关缴款书,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11、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深圳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小陈税务提醒】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等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如果属于在工作时使用或工作时需要的,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处理,不属于工作时需要的,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公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疫情期间,我公司外购给员工发放的口罩,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按规定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户)购进口罩,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购进口罩,一次性不超过500元,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购进口罩,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从境外购进口罩,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取得发票)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规定账务处理,但是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深圳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4、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深圳税务】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具体扣除方式可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5、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可以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特别提醒1】按照政策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能全额税前扣除,仅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特别提醒2】需要取得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另需要保留购买医疗物品的发票(没有发票必须有银行付款凭证)。
16、我以个人名义给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赠5000元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7、单位组织员工向山东省**市**镇政府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现金10万元,能否在个税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不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非直辖市的省市,企业直接捐赠给镇政府不可以税前扣除。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18、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扣除? 【广州税务】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补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此次疫情中捐赠物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规定的捐赠途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适用免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如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1月份认证抵扣且申报,2月份申报增值税时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申报等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明确。
20、我企业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请问需要缴税吗?【深圳税务】
答:不用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2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广州税务】
答: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2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广州税务】
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23、企业托人从国外买了一批口罩,没有通过公益组织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的医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深圳税务】
答:可以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4、企业可以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范围是什么?【广州税务】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补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5、疫情捐赠需要通过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6、同时发生全额扣除的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答:企业2020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0万元。则2020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0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防疫情捐赠支出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20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5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7、如果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150万,但本年企业的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则本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年度利润总额12%”扣除标准限制,即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也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如果产生亏损,按照亏损弥补政策执行
28、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提醒】按照《捐赠法》规定,公益性捐赠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提供捐赠物品的价值证明等,特别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大额捐赠,后续要补签捐赠协议作为备查资料。
29、我单位属于出租房屋,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
30、我企业有一批发票快过认证期限360天了,原准备这个月抵扣进项的,但是现在受到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等我回单位勾选肯定超过期限了,这该怎么办?【深圳税务】
答:您无需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
31、如何理解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实务中关注以下几点:1.适用企业范围: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各企业等通知。2.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计算: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2019年12月没有留抵,则2019年12月留抵按照0元计算。【例】某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12月份缴纳增值税,没有留抵,2020年1月的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则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2020年2月的留抵税额为160万元,则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160万元(不是40万,不是和1月份留抵税额比对计算)。
3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产生的亏损有什么具体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提醒一下,2019年度一般性企业产生的亏损,按照正常最长结转年限还是5年。【补充】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3、2020年2月份的申报期限是否有延长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3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的时间?
(山东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35、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范围,该扩大的免税进口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对已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山东税务)
答:(1)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2)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36、我们单位是家小微企业,本身经营情况就不太好,这次疫情影响更是雪上加霜,请问对我们这样的企业有特殊政策吗?【宁波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内容,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同时。小微企业可关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摘自山东、安徽、深圳、广州、宁波、小陈税务等税务局和网友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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