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是安徽省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项目车位无产权,请问签订的车位转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大成方略: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示: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规定如下,“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0月)第十问“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解答中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为此,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应贴花。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综上,你公司销售无产权车位签订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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