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代建合同,该代建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代征土地、立项等,建筑营业税由施工企业缴纳,对于代建行为,我公司用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吗?对于建设单位转来的工程款,我们的会计处理为 借记“其他应收款”,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贷记“其他应付款”,工程完工后,“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对冲,这种处理对吗?
答:您公司签订的虽然名为“代建合同”,但从资料可看出,您公司的受托建房行为实质是开发商品房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您公司类似上述“批复”中所称“甲方”,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您公司的会计处理应当分别确认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和成本来处理,而不能在应收应付的往来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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