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2019年12月份以收购项目的形式接手一烂尾楼项目,该烂尾楼项目始建于2014年,主体已经封顶,原开发主体由于涉及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财务资料已经遗失,后经政府出面协调,我公司以承担原开发主体3.2亿元债务为条件接手该烂尾楼项目。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回复:贵公司以承担3.2亿元原开发主体债务为条件接手烂尾楼项目,在财税上视为以3.2亿元收购该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贵公司应当在交易的同时取得原开发主体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并以贵公司名义重新立项,重新取得报建手续。
贵公司取得该烂尾楼项目计税模式按照财税2020年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七条规定,此前已经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贵公司可以充分评估该项目未来进项税及增值税税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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