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总部在北京市,在宁夏某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对方的名义经营承包餐厅,在双方结算中,我方要向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
问题1、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发票?还是必须由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
问题2、假如我公司开具北京市服务业“营改增”专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78号)规定,纳税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称“机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
(2)设立结算帐户,能够准确核算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对外从事承包经营支付的服务费应开具机构所在地的服务业发票。
该承包经营支付的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不能开具北京市应税服务业“营改增”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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