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持股比例,以确定不同股权投资类型,相应分红则有不同账务税务处理。
一、若持股50%以上,即为“控制”,应属于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持股比例60%。201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会决定分配利润300万元,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二)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借:应收股利 180万(300万×60%)
贷:投资收益 18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180万
贷:应收股利180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股权投资,取得利润分配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上述“投资收益180万元”应当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若持股比例20%至50%,即为“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应属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持股比例40%。201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会决定分配利润300万元,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乙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计算应享有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00万(1000万×40%)
贷:投资收益 400万
(二)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甲公司对于应分股利予以确认
借:应收股利 120万(300万×4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2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应收股利 120万
同样道理,上述股权投资收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上述“投资收益400万元”应当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若持股比例20%以下,则通过相应金融资产项目核算
例如:甲公司2020年1月购买乙公司(上市公司)股票200万股(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占股比例0.5%。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按照每股0.6元分配现金股利,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二)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借:应收股利 120万(200万×0.6)
贷:投资收益 12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应收股利 120万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上述“投资收益120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依法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持股比例”是判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控制或者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常用标准,但并非唯一、也非绝对标准;具体判断时,还需要综合考虑间接表决权、表决权分布、潜在表决权、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权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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