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杭州市税务局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企业家从薇娅税案中应去思考如下税法问题:
一、 税收数据监管之下,税务合规比之税务筹划孰轻孰重
薇娅税案是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违法线索,税收数据监管的威力已初步显现。金税三期成功上线标志着税务大数据监管时代的来临,“以票管税”逐步过渡到“以数治税”,大数据+云计算+三方数据。金税三期集合大数据评估和云计算功能,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合并和统一,覆盖所有税种、税收工作的主要工作环节、通过互联网将工商、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打通,使得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处于税务机关常态化监管之下。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则采用了更加广泛联系的信息手段,同时搭建税务与各部委、银行等机关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核查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三大核查功能,实现对商业行为的全面监控。
在强大的税收数据监管之下,税收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纳税人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如何降低自身税负、节税筹划等问题,今年发生的多起明星、网红主播补税案应该引发纳税人适时转变心态,将注意力和侧重点更多地投放在税收合规方面。税务合规如果做得不够好,极易引发税务风险和税务损失,彼时损失将不仅仅是应足额缴纳的税金,可能被加收几倍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遭受牢狱之灾。对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家来说,减轻税负的心情虽能被理解,但不能盲目地、以不适当、不专业的方式搞税务筹划,这种减少税金的做法无异于为自己张机设阱。建议企业家们在提升企业税务治理水平上多下功夫,不交过头税、用好用足税收优惠。
二、 自查补税可以有效减轻税务损失
薇娅税案中,税务机关以过罚相当为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于黄薇在正式启动税务检查之前已经自查补税的部分,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未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纳税主体在遇到大规模行业税查时,首先要对自身的税收遵从情况有专业、清晰的判断。如果判断自身税收遵从度不是很高,存在较大的税收违法风险,应及时制定自查补税计划,筹措资金,积极主动补税,这是能够避免或减轻受到税务处罚的有效措施。
三、 税收筹划与虚假申报的边界
过去税务界一度有观点认为,避税和偷逃税存在着边界,避税是在合法范围内对商业行为的形式转化,即便被税务机关查出,也只是补税、交滞纳金,不牵涉缴纳罚款。偷逃税则明显运用了违法手段,不但要补税,还要被处以罚款。网红案发后,仍有人在咨询:个人劳动报酬转化为个独生产经营所得的合法性,该种转换属于避税还是逃税。薇娅案例已给出了明确答案。避税和偷税的边界实际上很难区分的,避税和虚假申报难于区分;传统观念中的虚假申报通常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提供虚假申请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现在看来自身对行为性质判断错误进而填报错误申报表、少缴税款的情况也属于虚假申报的一种,仍然要受到行政处罚。
四、 税务不合规行为相关的刑事风险
(一)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如果是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在此之前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嫌疑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将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税务不合规操作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违法问题,纳税主体可能借助某种不合规的财税操作达到其他目的;或者为达到减税目的,而借助一些不合法的操作手段;以上情况会带来涉税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隐患,需引起经营者的足够重视,避免触及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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