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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从事的业务有哪些涉税事项?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7-04 10:01:21  

  专代机构是不是就是买卖专利的?

  有朋友提及企业受让某某知识产权公司技术(专利权),转让时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搞得好像知识产权公司就是那种买卖专利的机构。事实上,有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有意愿通常可自行交易,并不一定需要通过中介机构。出于术业有专攻的角度,不少企业会将知识产权转让事宜委托给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这类机构通常以专利申请代理作为主营业务,被称为“专利代理机构”。

  我们先来看专利代理机构是干什么的。

  专利代理机构是干什么的

  专利代理机构简单点说就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鉴于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主要是工业产权)最主要的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开展的业务围绕专利权会多一些。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主要有如下几类:

  ①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事务;

  ②请求专利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③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④接收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⑤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⑥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⑦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发起人有哪些要求

  按照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2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这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公司制企业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持证从业人员须有两年以上执业经历。

  这个专利代理资格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需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该资格属于执业资格,已被收录进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有哪些要求

  和一般企业名称一样,这个字号不得与全国范围内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有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是行政许可吗

  这里需要提一下,专利代理业务不是随便什么公司、合伙企业都可以开展业务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属于行政许可,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要求的申请材料,通过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不经过批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这在业内俗称“黑代理”。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并处罚了3家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况。

  代理客户申请专利,需要达到怎样的要求

  上面提到专利代理机构代客户办理专利权申请,就不得不提专利权授权“三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简答来说,所谓现有技术就是在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专利权授权“三性”原则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系统活动特征,基本也是相符的。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通过知识产权局“三性”审核授予的专利权,不仅使没有实体的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科技成果,也在法律上确立了申请人(客户)对成果的拥有和保护。

  专利代理机构从事的业务有哪些涉税事项

  专利权人(客户)与专利代理人、代理机构最常见的一种业务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当然,也会涉及少量专利权转让;代理机构本身自主研发能力较弱,且机构多采用商务服务业模式,也较多采用受托合同关系。具体到涉税业务,主要会有以下几类:

  对于受托进行专利申请等直接收取各类代理服务费的业务,属于(财税〔2016〕36号)“现代服务”下的“经纪代理服务”。该类服务增值税上有差额征收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在代理过程当中为客户知识产权(专利)提供登记、检索、认证等服务,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代服务”下“文化创意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

  与高企认定申请代理业务相关的涉税事项

  专利代理机构在发展之初受到国家大力支持鼓励,有些对方按申请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奖励,有些对方按授权专利种类进行奖励……随着各类专代机构的蓬勃发展发展,这类奖补措施近年来也逐渐缩减。2022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工作布置明确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如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客户进行专利申请业务其实已处于红海,这个行业的发展更多需要依靠自身能力进行业务的横向拓展,比如,代理企业申报科技项目,还有大家比较熟悉的代理高企认定申请业务——这也是这个机构最为诟病的地方。

  专利代理机构与代理高企认定申请业务有关的涉税处理一般分两类情况:

  ①对于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业成功申请高企的,地方科技部门对成功辅导企业高企认定的中介机构会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比如,2021年襄阳市科学技术局对当年辅导该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达5家(含5家)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每认定1家2000元的奖励。这种情况的奖励通常与专利代理机构提供辅导、代理申报服务的数量或者收入直接挂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需要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②对于参与企业高企认定资助分成的,这种情况很大程度是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企业提供代理申报服务的合同价款组成,实质是提供代理业务的应税服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通常也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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