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跨区县在外地做生意、办公,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异地分支机构?这个税该如何缴纳?
从税务规则角度,就是要判断,其在异地的人员、资产等,是否是异地独立的纳税人。
01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否常驻,第二,是否从事生产经营。
如果异地人员、资产,不构成常驻,则其实质上就是公司直接将生意做到了异地,经营的主体是公司自身。
比如,公司派业务员拉着货到外地流动销售,不构成常驻,不可能成为“机构”;又如,公司在异地举办展览会,收取门票收入,只要相关人员不构成常驻,也不构成机构。
此时,业务为“异地经营”,依然在注册地纳税。但是,按《征管法》及税务总局基于《征管法》授权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向税务机关进行“报验”。即,向机构地国税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然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这个表。
除了建筑、不动产租赁、房开等特殊行业外,税金都是缴回注册地。
02
如果公司在异地的人员构成了常驻,比如:租有办公场所、雇有当地人员或者派人常驻当地,则说明形成了“机构”。
下一步就要考虑,在税务上是否是独立纳税人,在经营地纳税。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判定的原则是两条:
1、进行了工商登记;
2、若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从事了生产经营。以上两条满足一条,就成为了当地的独立纳税人,应该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
这样,该机构就在当地纳税了。企业所得税上按分支机构处理,其它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
如果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03
什么叫开展了生产经营呢?
就是说,机构在地进行主营业务的经营。
会计上有一个比较简单的理解,就是其开支被计入了成本,就是在当地进行生产经营。如果开支未计入成本,则要分析会计处理是不是做对了。
另一个简单的分析是,该机构在当地收款、产生收入,一般也理解为生产经营。
当然,如果当地虽有机构,但实际上是总机构以自己名义在当地开设银行账户收款,这个应该算总机构收款,不算分支机构收款。
04
除简单理解外,如果与税务判断有歧义,就必须按业务实质来进行分析。
如果该机构只是从事事务性、管理性、联络性、宣传促销性之类的工作,不对外销售收款,则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不必进行税务登记,不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比如,曾有一家企业,在外省省会租有一个中转仓库,用以向附近两省经销商发货。只发货、不收款,经销商下单、收款、开票都直接与总部联系。则此仓库虽是常驻,构成机构,但并未从事生产经营,只是一个物流的延伸,可以不在当地登记、纳税。
后来,该仓库配置人员、设备,对所存货物进行二次定制分包、调配,当地国税就提出异议:产品在本地已经增值,不交增值税说得过去吗?
公司说:“小编,仓库只是中转和简单的加工,没有工商登记,应该在该地纳税吗?再说,又该如何纳税呢?”
实际上,这取决于当地国税的处理。当地国税应该首先基于税务登记的规定,责令你登记,其理由就是,你已经从事了生产经营,对货物进行二次定制分包、调配。税务登记后,就应该在当地纳税了。
当仓库经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总公司与仓库在增值税上就成为了彼此独立的纳税人,拥有各自的税号,发货就要按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了,当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对于客户提货,要么按仓库向客户销售开票,要么按仓库视同销售向总公司开票,总之都要在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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