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预收部分价款后,对方因经营调整又不需要该技术,于是和我公司协商解除了技术转让合同,请问我公司该技术合同解除了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大成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技术合同为应纳税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一条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7问对“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明确如下: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你公司签订技术合同后,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需要按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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