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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城建税

信息来源:一叶税舟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2-18 15:27:05  

案例

  笔者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个实例:A企业是设立在某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适用税率7%。A企业既从事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生产销售,按规定可以享受超税负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又有其他自产产品出口,适用免抵退税政策。2018年9月,A企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经计算并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50万元,免抵退税计算产生当期免抵税额10万元。当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一批,由海关代征增值税税额5万元。

  分析

  A企业财务人员对当月应缴纳城建税的金额有疑惑,并向笔者咨询。

  笔者对A企业9月相关涉税事项进行拆分计算:

  一是根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建税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因此,A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需同时缴纳城建税100×7%=7(万元)。

  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A企业申报的免抵税额10万元,需缴纳城建税10×7%=0.7(万元)。

  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同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因此,A企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50万元时,对在缴纳增值税时已经附征的城建税50×7%=3.5(万元)不予退还。

  四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口货物按规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0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因此,A企业对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增值税税额5万元不需要随同缴纳城建税。

  即A企业当月城建税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100+10)×7%=7.7(万元)。

  笔者提醒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以跨境为界,跨境进口不缴,跨境出口要缴,出口退税不退。

  特殊情况下,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期末留抵退税时,由于其退还的是自己并没有实际缴纳过的增值税,也就没有随缴过城建税。因此,城建税不随同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计算、退还。同时,当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计算中因前期期末留抵税额已经退还、不予抵扣产生缴纳增值税时,由于前期退还的是进项税额,此时相当于补回该部分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因此,允许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此外,对于由于享受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发生的退税(如即征即退等),城建税不随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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