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以城建税为例进行分析,附加的分析也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注意其中的规定:
纳税金额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是说,实际缴纳多少增值税,就按多少计算城建。而不是用“应该缴纳多少”的金额来计算。
纳税时间上,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就是说,在实际缴税的时点,产生对应的城建税纳税义务。
结论就是,以前年度如果没有交某笔增值税,不论该不该交,只要实际没有交,就不应该交城建税。
虽然以前年度少缴增值税是一项违法行为,虽然税务人员往往认为,你少缴了增值税,显然就同时少缴了附加,所以,附加也有滞纳金……但是,纳税义务不能凭个人的分析,而必须依规则而定。
被查补的增值税,以前年度并没有实际缴纳(如果实际缴纳了还补什么税呢?)所以,也就不应该交城建税。
现在被查到了,补了税。既然实际交了增值税,就应该交纳城建、教附。
但是,所交增值税税款所属日期是以前年度,但实际缴纳日期是现在(不然,所属日期与实际缴纳日期一致,就收不到增值税的滞纳金了)。所以,城建纳税义务产生于实际补缴纳增值税时——现在。
按税务处理要求,于规定的时间补交了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和罚款,则同时交掉城建、教附就行了。城建、教附不叫“补税”,而是因纳税义务此时生产了,及时缴纳税款。所以不应该用“补”字去称呼它。
既然城建、教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实际缴纳时间一致,那么当然不存在滞纳金。
此时此刻缴纳城建、教附是合法的计税、缴税,城建、教附上并无违法,所以,对城建教附也不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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