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百利药业曾于2014年6月27日提交IPO招股书申报稿(未通过审核),披露百利药业的供应商四川省乐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税发票案(案件编号:351110212120009,案件名称:总局督办四川乐山“7.10”虚开发票案),2013年11月4日,稽查局以公司善意取得认定,要求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421.54万元、未加征滞纳金:“四川省乐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向百利药业虚开了3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百利药业3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追缴其少缴增值税4,215,399.64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律师观察: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有三种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一旦被认定虚开,轻则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重则还会达到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而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发票是销售方非法取得,其主观为善意且无过错。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是购销双方有真实交易;
二是销售方开具的是其所在省级地区的专用发票;
三是全部发票票面信息与实际相符;
四是无证据表明购货方对销售方非法获得专用发票的事实知情。
纳税人如果能够证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交易是真实的交易,且不知道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可以被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有关规定只需要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从而避免被追缴巨额滞纳金和移送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发生交易一定要保留合法的证据,且对于取得的发票一定要严格审查,以防“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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