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中关于扣除的规定,对受让的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如果直接进行再转让的,可以凭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受让的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开发商品房后再销售的,不得扣除。但对购买的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继续开发后再销售的,是否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尚无明确规定。如果允许扣除,将会形成税收的巨大漏洞,有的地方就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纳税人应当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重点领域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 烂尾楼处置纳税争议 异地经营纳税争议 房企涉税行政诉讼 房企涉税案刑事辩护特色服务
房企股权激励纳税争议 建筑施工个人开具发票纳税争议 项目合作利润分成税款承担争议 房屋土地转让税务争议 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