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厦门国税咨询:我司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
您觉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下面看看厦门国税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你司业务招待用的外购烟、酒、茶和礼品,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李志远补充,另一方面该笔支出应该按照业务招待费扣除办法从税前扣除。直接在饭店吃了喝了不涉及视同销售,实在是太有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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