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按照房产价格和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因此,房产税的纳税人就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4)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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