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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新冠疫情下,产业转型中公司并购法律风险探讨与解析

信息来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20 08:54:54  

中国经济从快速发展到现今增长速度放缓,又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政府从防止疫情扩散的角度出台了相应的城市生产禁止令,国民经济面临双重夹击。同时,受疫情影响,口罩及其他医疗物资的需求量暴增,口罩成为极度稀缺物资。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生产,众多企业纷纷转型,例如富士康、比亚迪等开展了口罩等医疗物资的生产活动。疫情对医学、生物、科技、卫生等带来了重大影响,催生生物安全等立法,这些行业将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在此经济形势下,公司并购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并购可以快速实现资源整合,从而渡过难关,实现跨越式发展。公司并购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交易金额巨大、风险点繁多。实务中,存在大量因缺乏对法律风险的重视和防控从而导致出现各种纠纷。本文将从公司并购的主要形式、公司并购的阶段,以及公司并购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供各位参考。

一、公司并购及主要形式

公司并购,是指一家或数家公司通过资本运营重新组合的手段,其包含收购和兼并。收购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是指公司用现金、股票、债券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经营权;兼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更多的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新的公司。

公司并购的主要类型有:现金收购、换股收购、杠杆收购、承债式收购、并购重组包装上市、借壳上市等。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项目本身情况、收并购双方的目标以及税收经济等诸多现实影响因素,不一而足。

二、公司并购的阶段

公司并购按照流程顺序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整合阶段。具体如下:

(一)准备阶段

收购方根据自身发展的安排,寻找、确定拟并购的目标公司。收并购双方签订意向协议书,并对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便于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二)实施阶段

根据法律等相关尽职调查报告,并购双方策划设计并购方案,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并购协议。并购协议是确定并购双方权利义务最主要的材料,协议内容应尽可能的全面、具体。协议签订后,双方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或资产交割。

(三)整合阶段

协议签订后,收购方对目标公司或资产进行接管并在业务、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进行整合。整合是整个并购交易的目的所在,是最能体现并购成功与否的阶段。

三、诉讼案例显示公司并购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点

一份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份严密的并购协议,只是万里长征中第一步,合同的履行才是并购的核心和意义所在。大量案例表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并购双方之间的争议仍产生了诸多诉讼纠纷,导致并购目的未能实现。

笔者经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公报案例,并进行分析,从诉讼角度看下列并购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一份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必不可少

1、案例:实嘉公司与鑫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案号为(2013)民二终字第83号

2、案情简介:在鑫城公司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实嘉公司过程中,实嘉公司以鑫城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存在不实信息披露为由,起诉要求鑫城公司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等。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问题是“鑫城公司在转让案涉股权时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实嘉公司是否因其信息披露瑕疵而受到了重大损失”。

3、法律分析:对于该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嘉公司作为标的资产或股权的购买者和独立的商事主体,在作出交易标的额高达数亿元的商业决定前,理应认真研读相关材料,以便在对交易标的有充分了解之后作出理性的商业判断。由于实嘉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竞买者的审慎审查义务,故其主张鑫城公司存在不实信息披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收购方在作出收购交易标的的商业决定前,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应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收购方自行承担。

4、关联案例:(2013)民二终字第67号、(2014)民二终字第255号

(二)交易资产存在瑕疵

1、案例:李国林、李敏、广利公司等与爱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一案,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527号

2、案情简介:李国林等与爱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国林等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爱晚公司。但在签订协议后发现,案涉C标的物不在目标公司名下,且用途并非住宅用地而是商业用地。据此,爱晚公司起诉解除案涉股权收购协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C标的物使用权认定和性质认定问题。

3、法律分析:针对该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转让方负有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或资产相关情况的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李国林等未如实披露C标的物使用权和性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依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爱晚公司有权依据上述约定行使协议解除权,二审法院判决解除股权收购协议。

笔者认为,在公司并购过程中,负有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若转让方故意隐瞒拟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存在瑕疵,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4、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三)并购协议约定不明确

1、案例:陈彩萍与中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案号为(2014)民二终字第244号

2、案情简介:陈彩萍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中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彩萍向中扶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出资额和股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后因中扶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陈彩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扶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3、法律分析:针对该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对支付条款约定不明的,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陈彩萍有权在中扶公司销售涉案房产后随时要求其履行,从而认定案涉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

笔者认为,对于转让款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转让方有权要求收购方随时履行付款义务,只需要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因此在合同条款设计中尽可能详细明确的约定内容,避免歧义。

4、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四)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1、案例: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为(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

2、案情简介: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新奥特集团等共同收购华融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北京电子公司未在相关决议上签章认可。且北京电子公司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其对拟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新奥特集团起诉请求华融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因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造成的损失。

3、法律分析:针对新奥特集团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因北京电子公司已通过仲裁程序确认了其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股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且北京电子公司与华融公司已就此在仲裁裁决指定的时间内,签订了协议并给付款项,故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目的已不能实现,履行合同的基础条件已经不具备,该合同应终止履行。故对新奥特集团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判决予以维持。

笔者认为,公司开展并购活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均对公司并购作出了相关规定。若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将可能导致并购交易的失败,进而引发诉讼案件。

4、关联案例:(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号

(五)股权过户手续未办妥导致诉讼纠纷

1、案例:圣坤公司与朱向阳、乾坤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一案,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122号

2、案情简介:圣坤公司、朱向阳及乾坤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朱向阳受让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及东伙房金矿全部资产。合同签订后,朱向阳支付了定金和股权转让款共计4000万元。《合同书》约定,朱向阳在支付4000万元价款后即可开始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对如何办理未作详细约定。因圣坤公司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朱向阳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书》。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向阳以圣坤公司拖延办理股权过户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书》应否获得支持”。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朱向阳已经支付了一半以上的转让价款,符合《合同书》约定的办理股权过户的条件,且圣坤公司等明确表示可随时无条件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朱向阳,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朱向阳单方请求解除《合同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在并购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权过户手续的办理与否,不能成为收购方解除协议的理由,但转让方负有配合收购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4、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九十四条、九十七条

(六)收购方因资金问题等导致的纠纷

1、案例:西域荣光公司与朱立珍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案号为(2014)民二终字第255号

2、案情简介:西域荣光公司与朱立珍等签订《煤矿产权收购合同》,约定朱立珍等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西域荣光公司,转让款为1.6亿元。后因西域荣光公司未支付剩余6000万转让款,朱立珍等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西域荣光公司支付转让款。二审法院确认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西域荣光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法律分析:针对该项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案涉收购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人是西域荣光公司,故朱立珍等向西域荣光公司主张继续履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在公司并购交易中,转让方最主要的权利是收取转让款,收购方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约支付转让款。实务中,存在收购方无故迟延或不予支付款项的行为,损害了转让方的合法权益。

4、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六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四条

四、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公司并购作为一项复杂且难度较大的投资行为,其中涉及到法律、财务、专业技术、专业领域等多方面的知识。在并购交易中,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众多风险因素影响着收购方的判断和决策,这些风险的存在可能造成并购目的无法实现。鉴于并购行为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采取下列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避免因收购行为产生法律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来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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