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煤炭企业整合范围,根据省煤炭整合意见,整合过程中只有实物资产的整合转让,所有债权债务属原企业所有。我公司能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转让土地不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只有实物资产的整合转让,所有债权债务归原企业所有,此种情况不符合不缴纳营业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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