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亏损工业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股东(控股)组成。现法人股东拟将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股东,但希望将原公司的部分土地(已增值)转让给自己。请问转让过程中涉及哪些税费?
答:一、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下:
1、营业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双方立据人均需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各自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转让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依据,将转让所得扣除投资资产成本后的所得按法定税率25%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土地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下:
1、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双方立据人均需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各自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同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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