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二、历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于1995年9月1日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 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 财综[2010]98号)。 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 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三、计算公式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1]
四、全面开征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五、征收管理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六、相关法规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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