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 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教育;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 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0 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若您的配偶未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您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定额是每月1 000 元,除了填写上述信息外,还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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