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僵尸企业”的出清和盘活,是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部分“僵尸企业”来说,破产重整是最好的盘活手段。专家表示,国家已经明确对“僵尸企业”发出了“出清令”,而税收政策在支持企业重整方面已经铺平了道路。相关企业应借力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整体税务规划,实现“涅槃重生”。
A 涅槃重生,税收支持政策涉及面广
记者调查发现,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僵尸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寻求“新生”的过程中,税收支持政策涉及面较广,作用不容小觑。
顾名思义,“僵尸企业”指那些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债务负担较重、需要依赖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一些产能过剩行业。尽管这些企业不产生效益,却依然占有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严重妨碍了新技术、新产业等新动能的成长。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工作一直在持续推进。根据今年3月的公开数据,超过1900户“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得到了有效处置和出清。
“僵尸企业”一般债务规模庞大,但偿债资源较少,很大一部分债务需要债权人豁免,因此将形成大规模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有可能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同时,很多“僵尸企业”存在账务不规范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税务风险较高,从而增加了重整的难度。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介绍,目前,并购重组相关税收优惠不仅涉及税种多,所涵盖的重组类型也相对全面,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划转等。这些税收规定有利于消除企业重组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障碍,保障重组正常进行。在重整过程中,尤其是研究重整方案环节,“僵尸企业”及当事各方,应充分考虑涉税问题,制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的方案。
不同的重组方式,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段桃建议,“僵尸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及债权人的需求,选择恰当的重整方案。以债务重组为例,债务重组通常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和债转股方式。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其中,转让非货币性资产,若满足将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时,债务人获得的债务豁免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分期纳税的优惠。
此外,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还可适用免征契税的优惠。而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如果满足合理商业目的且债权人在重组后12个月内不转让股权,暂不确认有关债权清偿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战成建议“僵尸企业”,可重点利用好三方面税收支持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和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及留抵税额结转抵扣,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破产重整企业在利用上述税收政策、降低税收成本时,要注重与债权人、税务机关和收购方达成共识,方能妥善享受优惠。”徐战成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在给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将针对当前亟须解决的“僵尸企业”处置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恢复正常经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B 税收先行,制定合规周密重整方案
尽管有不少税收优惠支持政策,但活生生的实践表明,破产重整过程中,忽视税务风险的“僵尸企业”不在少数。
山东省日照市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郑世杰告诉记者,他曾研究了40多家破产重整企业的重整方案,发现大部分破产重整方案竟然没有进行重整税务安排,许多方案甚至没有任何涉税条款。“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还是因为管理人、投资人对重整业务的税收因素关注不够,涉税知识了解不足,也没有税务规划的概念。”郑世杰说。
据郑世杰介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投资人、重整企业最大的愿望就是大规模“削债”,无削债就无重整。山东省近几年有多家债务总额超过300亿元的破产企业,都是破产重整先行,削债额超过200亿元的就有不少。重整收益的税收问题,作为显露在外的重整后高比例税负,却被重组参与者忽视了。
比如,一家破产企业负债440亿元,经管理人委托审计评估,确定净资产30亿元,引进投资人40亿元资金破产重整。也就是说,投资人投入40亿元买壳,接收到30亿元的资产,破产企业实际削债400亿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政策的规定,依法免除的债务属“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递延纳税。因此,本案例中,如果不考虑弥补前5年形成的亏损,投资人就要按照税法规定,在5年纳税年度内缴纳共计100亿元(400×25%)的企业所得税。
“制定重整方案,一定要税收先行。”郑世杰提醒企业,制定重整方案不考虑税收规划,计算重整成本不关注税收因素,带来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表示,“僵尸企业”如果要寻求“新生”,必须依法设计重整方案,依法起草董事会决议和合同协议,依法进行账务处理,依法留存备查资料等,只有整体税务规划的每个环节都合法,才可以规避重整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段桃告诉记者,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不同的重组方式和业务处理,如债务重组、处置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以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会涉及不同税种的申报缴纳,企业应准确判定不同应税项目。同时,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所得税事项。作为债务重组主导方的债务人,不但要履行协调各方、牵头申报的义务,而且在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还有义务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尤其需要企业注意的是,不能想当然核销历史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由于破产重整企业并未依法注销,因此不符合对欠缴税款和滞纳金进行核销的条件。不仅如此,税务机关的核销行为属于内部管理措施,并不产生免除企业补缴欠税及滞纳金的法律效果。对此,段桃建议,“僵尸企业”应将重整方案与税务规划有机结合,充分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并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支出,及时防控税务风险。
C 抓住机会,重建新生企业纳税信用
信用就是生产力,信用就是软实力。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纳税信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僵尸企业”,不仅拥有了脱胎换骨后的崭新“机体”,而且迎来了难得的纳税信用重建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副局长、公职律师罗显峰,一直关注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问题。他告诉记者,“僵尸企业”在信用修复机制支持下重整成功,继而重新成为盈利企业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庄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吉集团)就是这样的典型企业。
庄吉集团主营服装销售,一直经营良好,庄吉服装已成为温州知名服装品牌。但因盲目扩张,集团投资了并不熟悉的造船行业,不但投资血本无归,更引发银行信用危机,旗下4家公司陆续向温州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其重整计划通过后,庄吉集团对重整企业进行了包括纳税信用在内的信用修复,使得集团旗下公司隔断了历史不良征信记录,为重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基于此,庄吉集团的服装品牌得以保留和发展,并在重整成功后的第一个年度,摇身一变,成为当地第一民营企业纳税大户。
值得注意的是,从制度层面看,近年来随着各地破产审判规模越来越大,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实务中关于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愈发突出——虽然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不断颁布,但很少涉及重整企业信用问题,现有法律已无法完全满足破产实务的发展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战成表示,“僵尸企业”重整成功后,虽然保留了外壳,但由于经历了涅槃重生,相当于新生企业。如果仍然延续重整程序前的纳税信用记录,尤其是部分企业曾被纳入了黑名单,将不利于重整企业后续的生产经营。“完善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管理,是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配套需求,也是破产企业重整后,降低不良影响,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迫切需要。”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合伙人王乐说。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信用记录与信用修复机制,使重整成功的企业不再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
“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关键是要把工作做在平时,爱惜羽毛。”罗显峰说,企业应注重提高管理层、财务人员的税收法律素养,聘请税务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和更新;要加强财务、税务工作的内控建设,提高税务事项处理的合规性,定期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总结;如果遇到税务稽查、评估、反避税事项,应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做好应对工作,如实提供业务资料,完整陈述事实,保持良好沟通,尽量减轻处理处罚结果。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研究完善相关制度,以积极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修复信用。随着我国征信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信用资产的不断积累,“僵尸企业”必将会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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