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9年8月,我公司员工乘坐火车出差,因行程有变,在车上办理了补票,但补开的车票上无对应员工身份证信息,请问我公司收到报销的补开车票能否抵扣对应进项税额?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2019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的第21问“纳税人在动车上补票取得的铁路车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解答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因此,如果纳税人在动车上补票取得的铁路车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收到未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补开火车票对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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