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并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解读》,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电子邮箱:mzswzgk@126.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梅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适用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类别 | 所得率 |
工业 | 5% |
商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5% |
建筑业 | 7% |
饮食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的推进,需要对我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重新确定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梅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2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起,适用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类别 | 所得率 |
工业 | 5% |
商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5% |
建筑业 | 7% |
饮食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三、《公告》生效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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