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A公司拥有甲公司100%的股权,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B公司的净资产2000万元。A公司与丙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公司估价按净资产的3倍计算(即6000万元),丙公司现金出资9000万元入股。增资以后A公司占股40%,丙公司占股60%,双方按照占股比例分配董事会席位。该交易于2018年1月3日完成。
请问:A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增资扩股会计核算而产生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对该问题回答如下:
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4400万元((2000+900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万元(原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3400万元(4400-1000)
这里“投资收益”3400万元就是因为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就是问题中所述的收益,对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仅凭会计核算有利润就一定要缴税,还要看税法相关规定。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有较大区别。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让渡其股东权益给股权受让方,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而增资扩股是企业增加资本金,原股东如果没有同比例增资,只是减少了股权的相对比例,并未减少其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在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中,原股东并无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转让股权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属于应税收入,需要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而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如问题所述的A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不得调整,因此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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