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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价外费用,看过来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21 11:55:16  

  国庆节第三天,“税月无垠”群就开张了——这是个不消停的财税群,一个喜欢探讨问题的财税群。这不,群主平地起雷,抛出某地税局的一提问:公司签订合同销售货物一批,现合同中一部分货物已交付,剩下部分因客户不需要了而取消,客户因取消部分货物向我司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请问此赔偿款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问题涉及到违约责任、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价外费用的关系。

  违约责任与责任承担

  按照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以后,发生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强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罚则。涉及到金钱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定金罚则。

  应税销售行为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应税销售行为指的是,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照此时间计算缴纳税款。一般来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和开具发票时间三者哪个最先为原则。

  销售货物,指的是由此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销售服务、无行资产、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租赁服务(不动产和有形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等等

  以上可见,应税销售行为一般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履行与应税销售行为

  协议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作为开始履行合同的时间。合同开始履职,也就意味着应税销售行为开始发生;在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合同任意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涉税会涉及两种情况:(以违约金为例)

  (一)合同开始履行,发生销售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采购一批煤炭,乙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甲供应。之后甲公司因资金链短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延迟了一个半月才付清。根据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合同违约金15万元。

  该案例中的15万元违约金属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价外费用,常见于因为买方原因支付违约金情形,乙公司(卖方)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细则当中的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原因由应税销售行为引起的,反之,则不能成立。

  (二)合同开始履行,发生销售业务,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和上一种情况一样,由于违约的是销售方,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缴增值税,不应开具发票。

  该类型在实务当中通常表现为因为销售产品质量问题给予销售折扣、折让。企业在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发现商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这种因为质量、价格问题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开具红字发票。

  非应税销售行为

  合同生效的时间作为开始履行合同的时间;如果合同自始未履行而解除,并收取了违约金,也就意味着应税销售行为没有发生。

  比如,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煤炭。之后甲公司经营方向做了调整,不再需要乙公司公司的煤炭,所以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15万元万元。该合同当中,煤炭的销售行为未发生,乙公司收到违约金,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

  发生非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违约金,不需开具发票,更不涉及到增值税缴纳。类似的情况还见于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一方。

  回到开头的问题,销售的货物部分已经交付,因客户取消部分货物取得赔偿款,说明合同履行交付的行为已经发生,进一步说,是应税销售行为已经开始发生,只是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未完全转移。因此,对于已交付部分的,如果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比如有该部分货物出送货签收单等,可判定该部分货物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对于未交付的部分,合同买方取消剩余货物的交付,属于买方违约的情形,按照上面提到的“合同开始履行,发生销售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处理;卖方取得的上述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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