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下很容易迷惑人,因为延期付款利息,一般人会认为说,应收账款我不要,先“借”给购买方,购买方使用,并支付利息。 小编认为,首先延期付款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即在价格之上收的附加收入。其二延期付款利息是一种增加收入的手段,并不代表真的融资贷款行为发生。其三,在存在价外费用与贷款服务的重复性问题上,我们理宜优先按价外费用走,而不是再走贷款服务,关于这一点,在营业税下,总局的同志解释的时候,也是基于此判断的。所以在延期付款利息下的支付款项,是可以根据其他规则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也可以明确的进行抵扣的。 |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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