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涉税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 税务纠纷 > 税收优惠

抗击疫情同聚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国家税务局在线访谈)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20-02-24 12:40:47  


  2020年2月18日下午15:00-16:00,国家税务总局将以“抗击疫情同聚力落实优惠促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陆进将就有关内容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信息

  主题:抗击疫情同聚力落实优惠促发展

  时间:2020年02月18日15:00-16: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陆进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张卫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抗击疫情同聚力落实优惠促发展”在线访谈活动。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陆进同志,以及货物和劳务税司张卫副司长、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就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与网友在线交流。

  王局长,能否先请您介绍一下税务部门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实施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办税缴费服务措施的总体情况?

  [王陆进]首先借这个机会,向广大网友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意识,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三力”要求,出台支持疫情防控的18条税收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目前,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总体顺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工作平稳有序,税务部门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主持人]谢谢王局长。现在我们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奋斗]请问王局长,刚才您讲到了“三力”,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王陆进]2月10日,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同志到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调研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时提出: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之后又多次对落实“三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提出要求。

  我感到,“三力”是税务部门结合自身特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现阶段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出的防控疫情、服务企业、助力发展的总要求。具体来讲:

  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前期,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发了4个税收政策公告,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1个一揽子征管配套公告。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概括起来有五个特点:一是出台速度快。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决策,财税等部门迅速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二是涉及税费多。涉及6个税种2个费种,既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又有教育费附加等费种。三是减免方式多。既有税额直接减免,又有税基扩大扣除,还有留抵退税,以及延长亏损结转。四是针对性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受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等都有针对性支持政策。五是受益群体广。特别是对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惠及大量小微企业。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落实这些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同时,进一步落实落细前期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大支持。

  [王陆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就是为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防止疫情扩散,按照“四步走”的步骤,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高效便捷办税缴费。

  第一步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第二步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第三步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耐心细致解答,争取帮助解决;第四步是对确需到办税缴费场所办理业务的,引导其先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无法办理的,税务机关通过主动预约服务,错期错峰办理,并做好办税服务厅防护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办理、放心办理、高效办理、快捷办理。

  [王陆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就是把做好税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担好防控之责、尽好防控之力。前期,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最严的措施、最严的纪律、最严的监督,毫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税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王军同志最近两次视频连线部分省、市、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了解当地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研究税收支持措施。税务总局还出台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等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创新方法,积极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的税务局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复工复产工作组,有的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信息共享,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精准支持。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创新服务措施,尽心尽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支持,“一对一”进行政策宣传辅导,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对重点困难企业给予扶持,实施相关帮扶措施,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工复产。

  [团结一心]我从媒体上看到,税务总局再次延长了2月的申报期限。请问王局长这是怎么考虑的?

  [王陆进]前期税务部门已经将2月份申报纳税期延长至2月24日。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依法依程序决定,除湖北省外(已延长至3月6日),将全国范围内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再延长至2月28日,这是一个星期五,也就是说延到了2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YC2333]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近期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在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公司财务没办法去税务局,我们怎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张卫]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就可以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渠道,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将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当然需要提醒的是,疫情结束后你公司要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予以复核。

  [武汉加油]请问所得税司领导,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最近为了提高生产能力购置了一台二手生产设备,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第8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刘宝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政策中“新购置”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您购进的这台二手设备是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努力再努力]我公司和泰国一家公司签了瓷器出口合同,约定分两个批次交货,两批瓷器全部交付后,泰国公司再一并向我公司付汇。2019年12月我公司出口了第一批瓷器,第二批因为疫情影响现在没办法安排发货,对方公司按照合同未向我公司付汇,可能由此造成第一批已出口的瓷器无法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内收汇,请问我公司出口的第一批瓷器还能办理退税吗?

  [张卫]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第一批已出口的瓷器,即使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内未收到外汇,待今后办理收汇后仍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zyh1123]王局长,您刚才提到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很大,请问税务部门如何保证纳税人、缴费人能及时足额享受?

  [王陆进]为保证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梳理形成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以利纳税人、缴费人按图索骥了解和享受。二是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简化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方便享受。三是采取网上推送、线上互动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让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四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热点问题,先后四批发布91个问题解答口径。五是通过税务系统的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爱心]我公司准备2月底从境外进口一批消毒用车,然后直接捐赠给我省民政厅用于抗击疫情,进口税金额很大,对这一部分税款国家能给减免吗?

  [张卫]《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我国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车等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你公司进口并直接向省级民政部门捐赠消毒用车,符合6号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戮力同心]我公司生产消毒产品,2月份新购置了一项设备用于扩大产能,该设备单位价值为5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采取分10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这个设备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刘宝柱]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处理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因此,您公司如经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您公司所购进的这项设备无论会计处理上采取何种方式,都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撸起袖子加油干]我单位在2月购置一项设备,符合8号公告明确的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规定,何时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呢?

  [刘宝柱]按照规定,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具体到您单位的情况,您单位2月所购置的这台设备,如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在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

  [奔跑的羊]疫情期间大家都希望减少面对面接触,请问王局长,税务部门采取了什么办法让我们不去办税大厅又能办理涉税事宜?

  [王陆进]我前面讲到的“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为此,我们专门印发了文件,对此进行部署。具体来讲,就是全力推行“网上办”“邮寄送”“线上答”。一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并发布了如何办理的问题解答,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拓展清单范围。同时,积极扩大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拓展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二是纳税人要领用发票,鼓励其网上申领,税务机关通过邮寄配送。三是对于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个性化需求,我们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加油加油加油]我公司为一家钢铁企业,为支持武汉市修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钢材,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张卫]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钢材”也属于“货物”的范畴。你公司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捐赠钢材用于修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75656448936]您好!我们是一家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最近响应政府号召,在恢复产能基础上又扩大产量,税务局已“特事特办”给我们办理了发票增版增量。由于销售扩大,如果下一步我们再提高发票版本和数量,请问还会继续支持我们吗?

  [张卫]您放心,我们会根据实际支持你们!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务机关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相关企业办理税费事宜。企业在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时,税务机关可以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团结大家]我是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请问王局长现在到税务大厅办税安全吗?

  [王陆进]您提的问题也是很多办税人员所关注的。我前面讲了,请大家尽可能“非接触式”办理,实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的,我们已经做好了严密的防护措施。一是严格做好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清洁消毒、室内通风、卫生防疫等工作;二是对所有进厅人员提供体温检测服务,防止发热人员进入办税服务厅;三是在做好一线税务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四是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在厅人员之间安全距离。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导税服务,推行预约办理、错峰办理等措施,着力为纳税人、缴费人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环境。

  [中国加油2020]请问我为疫情防控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应按照什么金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刘宝柱]本次疫情中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具体到本次疫情捐赠来说,如果您购买物资的时间与捐赠的时间很接近,那么市场价格就是购买商品价格,也就是购买小票或购买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

  [hhja2345]我们企业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票量50份、开票限额是十万,现在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不好,税务局会不会减少我们发票用量啊?

  [张卫]按照常规,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核定其用票数量和开票限额,对一定时期销售额大幅下降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风险情况给部分企业作临时“降版”或者“降量”处理。当前为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只要您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税务机关会保障您的发票供应。

  [tplink2999876]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刚听说由于新冠疫情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再次延长到28号,请问如果我们没有在原申报纳税期限内上传发票汇总数据,税控设备会不会被锁死?

  [张卫]为解决2月份申报纳税期延长可能引发的税控设备锁定问题,税务部门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如果您没有在原申报纳税期限(2月24日)内上传发票汇总数据,你的税控设备不会被锁死。需要说明的是,您只需要登录开票软件,即可由系统自动完成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完成税控设备解锁操作。

  [tjt1980]我是一名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关注社区内确诊病例疑和似病例情况,为保障我们的安全,单位为我们发放了护目镜、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请问这些防护用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刘宝柱]目前,大部分企业已陆续开始复工复产,为了保障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安全,部分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预防新冠肺炎的基本防护用品。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明确规定,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亲相爱一家]为支持抗击疫情防控我通过某个基金会进行了捐赠,但对方表示由于捐赠者太多捐赠票据已用完,答应领来新票据后再给我开具,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享受捐赠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刘宝柱]可以。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为保障个人捐赠能够及时有效扣除,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在捐赠90日内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hxx111]我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月份就当月收取的培训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为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伊萨GTX]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有5张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电子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张卫]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可能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销售方在开票时未能准确填写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发生此类情形时,您可以要求销售方按规定作废或者红冲开具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销售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发生此类情形时,您可以联系销售方及时上传发票信息。在排除上述两类原因后,如果仍然存在相关问题,您可以采取电话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助解决。

  [大家加油]我们企业向武汉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条件,请问该如何申报享受?

  [刘宝柱]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用户名654336]我公司生产口罩,怎么确定我们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刘宝柱]我们对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您放心,属于名单上的企业,我们税务机关会逐户通知企业享受这项政策,并做好纳税服务。

  [zzu123]我公司为一家提供酒店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现在可以更正1月属期申报表享受免税政策吗?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因此,你公司可以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青海之美]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公司已经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和免税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目前你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免税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gue123456]我公司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已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同时缴纳了税款,那么在2月属期如何申报才能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因此,你公司可以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1月属期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2月属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帅帅20200218]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近日将自产的一批汽油和柴油没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当地政府捐赠,而是直接捐给了我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请问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吗?

  [张卫]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柴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你公司将自产的汽油和柴油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还是直接向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都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的。

  [天天开心]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了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税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精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张卫]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按照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酒精。因此,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chiaksh16723673]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受疫情影响这个月无法营业,请问我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刘宝柱]餐饮行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具体来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判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ddk122]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听说国家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酒店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酒店前台对2020年1月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对方财务人员被隔离,我们暂时不能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向东666]我公司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的销售额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张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主持人]时间关系,今天在线交流就到这里。再请王局长给我们说几句话。

  [王陆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税务部门的重大政治责任,既是一次大战,也是一次大考。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三力”要求,进一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落细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今天一些网民提出的进一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建议,我们将逐一梳理,并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对于网民们提的有关改进和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将一一梳理,再研究推出一批便利服务的措施;进一步深化运用税收数据加强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的分析,研究提出更加精准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毫不放松地加强疫情防控,扛牢政治责任,奋力抗击疫情,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税务答卷”,坚决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阻击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