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疫情期间的政策中,纳税人颇为关心,咨询较多,但又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在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中,纳税人开了专票的部分选择征税,其他部分选择征税,是否允许?
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服务规范(3.0)
5.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总结以上,放弃减免税的主要规定如下:
1、放弃减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
2、一经放弃免税权,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3、放弃减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分析:
某酒店2020年1月份已经开具了住宿业的专票和普票,为享受疫情期间免增值税政策,开具的专票需做冲红处理(包括先免税后冲红),但是接受服务方因开具红票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不同意开具红票,另还有联系比较困难等原因,导致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以适用免增值税政策,基本不可行,故此部分开具专票业务放弃免税政策,正常申报纳税。其他开具普通发票部分,适用免增值税政策。
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该酒店可能会因专票无法冲红原因导致全部无法享受免税,但是这明显不符合疫情期间的政策精神。
个人建议:
在此疫情的特殊期间,应明确此问题,即:
疫情期间的免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专票部分选择征税,其他部分选择免税,应予以允许。
以及,前期选择征税,后期选择免税,应予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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