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涉税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 税务纠纷 > 税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变迁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24 15:55:26  

《扒开税雾》按: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指的是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然,小微企业的名头并非为增值税纳税人所独享。君不见,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的小微企业,同时也包括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1.不要将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三种类型中小企业:中型、小型、微型,相混淆。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里的销售额,既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