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过程中有给个人的回迁、也有给部队的回迁,回迁不足50平方米的,给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大概,记不清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缴纳什么税金?发票如何开具?发票如果全额按照平均售价开具,企业收不到这笔钱;不全额开具,不符合税法规定;发票中有50平方米是不收取价款的,另外的超面积是以500元/平方米销售的,低于平均售价。
请问:如何处理?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回迁楼安置动迁居民的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回迁行为按税法规定计税依据应按同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缴纳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应当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为回迁户建造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没有评估价格的,按以下顺序确定:按照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本企业当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同类商品房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回迁标准面积内的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结转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票证管理所:有关发票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按实际发生额具实开具相应的发票。
重点领域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 烂尾楼处置纳税争议 异地经营纳税争议 房企涉税行政诉讼 房企涉税案刑事辩护特色服务
房企股权激励纳税争议 建筑施工个人开具发票纳税争议 项目合作利润分成税款承担争议 房屋土地转让税务争议 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