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直接投资形式与款项划转方式,并对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有关执行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前言:直接挂钩的理解+财政补贴来源对增值税的影响...
为了更精准的减轻企业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缴费负担,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都是以费款所属期界定执行期限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月份。也就是说,并不是2月份缴纳的社保费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2月份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像您提到的这种情况,虽然社保费是2月份缴纳的,但费款性质是1月份,因此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参与防护救治, 哪些人可享受个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发布的8号公告和9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月10日发布的4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同时,上述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020年3月6日15:00-16:00,国家税务总局将举办“同心聚力战疫情优惠便利助发展”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吴晓强副司长、财产和行为税司刘宜副司长、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杜志农副司长将共同就近期出台的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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