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肆虐,绝大多企业被迫停工停产,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针对疫情期间的资产损失,如企业能合理说明损失并非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可继续抵扣增值税,无需进项税转出;如相应损失确实发生(而非计提的损失准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
1、存货损失税务处理
1) 受疫情影响,存货滞销腐烂变质的
增值税-非因管理不善无需转出进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疫情导致企业的存货发生霉烂变质的,例如餐饮企业购入的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因疫情无法开店导致霉烂变质的,有机会争取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则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可继续抵扣。建议企业提前准备相应说明材料,以备税局检查。
企业所得税-申报扣除
存货滞销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申报即可扣除,具体为:年底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关于损失的说明及会计核销等资料留存备查。
2) 受疫情影响,存货低价处置的
增值税-进项可正常抵扣
企业因疫情而不得不低价抛售存货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销项税,进项税可正常抵扣。
如处置价格较低,出现进销倒挂现象(进项大于销项),可能引起税局质疑,建议企业提前准备相应说明材料(如疫情对企业存货售价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支持文件,以备税局检查。
企业所得税-申报扣除
企业因疫情而低价出售货物造成的损失,同样申报即可扣除,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应收款损失税务处理
疫情之下,企业的众多债务人因无法经营导致资金断链,企业可能面临无法收回诸如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等债权的困境。
1) 债务人破产的
增值税-已缴纳增值税无法退回
债务人破产导致应收款无法收回,成为坏账,企业前期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退回。
企业所得税-坏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企业应收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肉菜企业将货物销售给下游餐饮店,货款按月结算。餐饮店因疫情影响倒闭关店的,肉菜企业可申请将应收账款损失全额在税前扣除。
同上,该类损失申报即可扣除,并将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或企业的注销证明等文件留存备查。
2) 债务人暂时性困难的
增值税-与债务人破产的情形相同
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可计提坏账准备,税务上暂不扣除
债务人发生暂时性困难,暂时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企业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该坏账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暂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考虑疫情期间,较多企业面临严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及时支付货款,为了降低收不到货款还要缴纳税费的风险,建议企业根据合作伙伴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审慎考虑是否继续采用赊销方式进行销售。
3、其他资产损失
对于疫情期间企业发生的如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损失,整体处理原则大同小异,即发生损失(减值)迹象时,会计上可计提减值准备,税务上暂不扣除,在损失确实发生时(如最终对外处置该资产),该处置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
1. 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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