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在各种情况下又将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下面就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说明如下:
一、原材料损失的处理
1、0x20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途中损耗及入库前的合理损耗的处理
例题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0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损耗1.5公斤,入库前挑选整理发生损耗0.5公斤,实际入库98公斤,款已付,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该记帐凭证后所附的入库单数量为98公斤。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98公斤,金额10000元,单价为102.04元/公斤。
应做如下税务处理:
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及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原材料入库后发生盘亏的处理
例题2:一般纳税人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50 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被盗造成的原材料损失40 000元,另外10 000元属于自然损耗。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 000
贷:原材料 50 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800
(2)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财产盈亏 10 000
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46 8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6 800
应做如下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经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允许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方面,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库存商品损失的处理
例题3:一般纳税人盘亏库存商品(产成品)一批,成本价格为100 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发生霉烂变质造成,该批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成本为60 000元,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 200 (60 000*17%)
(2)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110 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0 200
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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