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车辆,以及其他不能直接扣划的被执行财产,要否先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才进行处分,实践中执法人员,尤其税收执法人员争议很大。
因为强制执行前先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据,在《税收征管法》里找不到,但有些财产不先查封、扣押、冻结,很快会被转移,导致后期强制执行困难重重。不过,《行政强制法》第46条有规定,在强制执行前可以先查封、扣押、冻结。然而,详细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具体分析:
一、对银行存款等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没有必要先冻结。
扣缴其实也可以起到冻结的作用。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只要金融机构履行好义务,我们发扣缴通知书的时候,可以实现冻结的法律效力。
二、冻结的时候,账户里没钱或者钱不够怎么办?
中国人民银行曾经跟司法机关出台过《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根据这个规定:“银行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帐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单位帐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这些部门下扣缴通知书的时候,账上没钱,或者不够扣缴。金融机关要及时告知这些部门,并且一旦账户里有钱,就要及时扣缴。虽然这个规定是司法部门跟金融机构联合发文,签订时没有包括税务机关,但是我们税务机关作为依法享有强制权的执行机关,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参照这个规定执行。
三、碰到一些金融机构不配合不协助的情况怎么办?
首先跟金融机构交流,也许他们并不是不愿配合,而是不了解我们的工作职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后面有个附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这附表里对各国家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享有的权力都写得清清楚楚。我们可以把文件提供给金融机构,再做一个对法律的解释和说明过程。
不过也不能排除有个别金融机关的个别工作人员,明知而不配合。这个时候,就应该运用法律协助执行规定和金融机关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条款,对他们强调不配合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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