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他涉税法规的规定,与《强制法》的规定衔接,税收行政强制措施有:
1、冻结存款、查封财物、扣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将上述税收保全措施分别归为《强制法》规定的冻结存款、查封财物、扣押财产三种行政强制措施。
2、收缴发票(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呢?)
《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其中的收缴发票,可以归为《强制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理由如下: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可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税收行政强制措施。《征管法》规定的收缴发票符合“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强制法》规定仅有法律可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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