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暂缓退税的情况
一、出口企业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暂不办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
1、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2、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3、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4、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7、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8、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办理。已办理的,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2、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3、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四、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时,审核系统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被预警核查的企业在被核查的供货期间开具的,暂不予办理。
五、实地核查发现出口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在整改结束前暂不审核。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
1、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不符合税务机关申报或审核条件的(详见国税总2016年第46号公告中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的规定);
2、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
八、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存在其他审核疑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
2、进料加工核销业务暂缓退税的情况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3、因函调暂缓退税的情况
一、对二类、三类和四类出口企业,发函调查的,在未收到复函前,暂不办理。
二、收到复函后,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
4、移送稽查或被外部门立案暂缓退税的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办理;已办理的,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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