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15、5.1、5.2等项目的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40号公告为环保治理行业相关企业提供了政策适用选择权。
实务中,企业应如何选择?笔者认为,环保治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战略,综合判定后再做选择。
废旧物资拆解企业:满足加工等具体条件要求,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在环保治理行业,存在一定比例从事“废旧物资拆解”业务的企业,其作为环保治理集团型企业内部业态的有效补充,经常以属地特许经营主体的形式存在。在实务中,这类企业要先判定是否满足40号公告明确的主体条件,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在判断是否满足40号公告要求时,废旧物资拆解企业的财税人员,需要加强与技术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按照对应的行业标准进行综合判定。
原则上,废旧物资拆解企业需要遵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同时,废旧物资拆解企业也应满足“加工处理”的要求。即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废旧物资拆解企业还面临一个问题,确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基础——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即与废旧物资处置数量、金额直接挂钩的处置收入。
实务中,废旧物资拆解企业的收入,除来自实际提供的劳务或销售的货物外,还可能存在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性收入。这时,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分析政府补贴性收入的性质,从而进一步确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要求,如果政府支付的补贴性收入,与废旧物资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废旧物资量直接挂钩,则理论上该部分收入属于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如果政府支付的补贴性收入仅为支持行业发展或特定项目的补助,与该企业实际的废旧物资处理量、处置量均无关,则原则上该补助属于不征税增值税项目,无须计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废旧物资拆解企业应该根据公司自身及集团整体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适用。
经营特定事项环保治理企业:根据需求,适用即征即退或免税
对于经营特定事项的环保治理企业来说,40号公告第四条明确,《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选择即征即退还是免税?需要经营特定事项的环保治理企业从业务、经营、财税等多个角度进行判定。
一般来讲,环保治理企业的客户如果并非增值税抵扣链条内的主体,如政府机关、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主体以及免征增值税的主体,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类型、是否属于可抵扣凭证等并无具体要求,则选择免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方式较为合理;反之,环保治理企业的客户如果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为关注增值税链条,则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较为合理。
举例来说,A公司承接市政府以公私合营模式授权的城市居民垃圾处理项目,实际增值税业务为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按项目公司实际垃圾处理量,按吨向其支付垃圾处理费用。假设A公司完全满足40号公告相关要求,既可以适用免征政策,也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种模式下,由于政府并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相较而言,A公司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能在最大程度上享受税收优惠。
再如,B公司系污水、渗滤液处理项目公司,其实际客户为项目所在地的高污染企业。假设B公司既满足免征又满足即征即退条件,虽然B公司选择免征增值税较70%即征即退的税负低,但可能因无法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丢失客户,致使企业实际经营受损,故而B公司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可能更佳。
兼营环保治理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分别核算,合规适用政策
环保治理行业中,也有一些综合型环保治理企业,既经营环保治理业务,又经营资源综合利用业务。在增值税处理上,既有面临选择权的业务,也有适用单一政策的业务。此时,这类环保治理企业一方面应结合业务实际属性,准确判定并适用增值税政策;另一方面,应按照增值税不同处理方式,准确核算其对应的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收入、成本、进销项匹配关系,确保准确核算、处理增值税。
垃圾焚烧项目企业,是较为常见的综合型环保治理企业。这类企业一般存在两类经营性收入,一类为地方政府为其付费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劳务收入;另一类为垃圾焚烧发电形成的电力上网收入。按照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就垃圾处理劳务收入,在增值税即征即退70%和免征增值税处理之间作出选择。由于垃圾处理劳务的客户系地方政府,企业的垃圾处理劳务一般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焚烧发电上网业务,属于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业务,且按照40号公告,该业务并非可选择的增值税处理业务,因此,该部分业务纳税人应按照即征即退100%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40号公告的出台,为环保治理企业的增值税处理提供了更多选择。相关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需要更加重视财税管理,加强集团财税团队、项目公司财务人员、业务条线专业人员的沟通,全面把控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细节、前置条件,建立台账、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要点,确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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