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的税务总局2021年34号公告看似不起眼的预缴退税规定,实际上是一个重要信号,那就是,推进依法治税已是大势所趋。点赞。
2021年34号文第二条: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多预缴的税汇算后退不退这个问题,90%的会计是这样回答的:
“当然应该退,但实际上都是抵后期的所得税,当然,如果税务机关同意退税,也可以退税,但手续麻烦。”
这种司空见惯,被认为已经是标准处理模式的思想,实际上是错的。税务规则本身非常明确:
多交的税一旦确认,必须立即退还,同时退还占用资金的利息。
也就是说,从法制角度讲,根本不存在所谓“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之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必须是要见到钱的。如果该缴不缴就有滞纳金,如果该退不退就有利息。
当然,如果企业之前有欠税,这个应退的税,可以先用于抵欠税,有余,再退,这是可以的,选择权在税务机关,这也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抵欠税本身也是一种结清税款的方式,同时注意,这种抵欠并不局限于同一税种,比如,增值税有欠,但所得税要退,也可以先抵欠税。
那么请问蓝老师,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纳税人申请退还,才能退回现金呢?看34号公告,好像还需要纳税人去申请呢。
汇算清缴结束后,在申报表中会形成应退税款的金额,这会导致两个理解,一是这相当于申请退税;二是这相当于税务机关知道了纳税人多缴税,我认为,不论作何理解,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机关都必须限期退税。无需纳税人申请,这笔都应“自动”打到纳税人的账上,或者主动触发要求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通知。
如果没有退呢?
违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既然《申报表》进入了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不了”的理由,发现了就必须退,或者启动办理退还手续。
否则呢?
否则,呵呵,那当然只有你自己去申请啦,这就要开始加算利息了,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就利息来说,对于依法预缴产生的退税,因为这是税务规则定下的纳税方式,所以不加算利息。但当完成清缴当退而未退的税,都应当从应退税之日起加算利息。
虽然利息不多,但却是法定的国家支出项目,相关的手续还是需要税务机关去走的。
这一次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汇算后退税必须见现钱(当然先可以抵欠税),这不是一个新规定,也不是一个优惠,只是一个强调。但它在退税事务上,却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个姿态。为之点个赞!
当然,除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外,还有其它许多的退税事宜,比如:增值税的预缴,所得税延期取回发票的退税,以及其它一切形式的多交税,都应该直接依法进行退税,而不能待未来纳税时抵,就算抵,也应该把利息加进去抵。但愿这无须税务总局再一一发文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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