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疑难案件读书笔记一: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案
主要是实务中存在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方并不知情的情况。
疑难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是否有其它方式的救济?
1.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但是,以上只是能让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免于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仍然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2、作者观点:即使没有专用发票,如企业能用其它途径,如交易合同、资金往来凭证等,仍然应当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部分抵扣该部分成本。
因为:(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 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知,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可以在税前扣除。(2)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并未否定对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首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仅依据发票,交易合同、资金来往凭证等资料只要足以证明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发生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次,由于不得税前扣除可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合法有效凭据”不得作出扩大解释。实践中,也存在各种不需要取得发票也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如员工工资薪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只需要提供相关的内核制度规定和借款协议等证明.就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6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证明允许无票抵扣的空间。
文章来源:小美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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