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虚开的专票,闻者皆胆颤心惊。善良的财务人,只要是善意取得这种发票,法律还是会保护善良的。
1.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所以,财务审核时,要确保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至于以会计是新人、人也很美丽善良大方、业务不熟悉、平时放松了学习等为理由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不会被认可的。
2.增值税如何处理?
企业取得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作进项转出处理,因为在增值税链条上国家并没有征到税。当然,企业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3.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强调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取得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并提供充分的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
当然,企业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前当然可扣除。
【案例】
甲公司2019年4月22日进行2018年汇算清缴,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其2018年3月从A公司购进的货物(价税合计232000元),发票已被列为异常凭证。A公司已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被列为非正常企业,要求甲公司将从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做转出处理。
甲公司接到税局通知后,已无法再向A公司换开合规发票了。
鉴于此,甲公司取得了以下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1.从税务机关网站查询的A公司列入非正常企业证明;
2.购货合同;
3.支付货款的银行转账记录;
4.货物运输单据;
5.货物入库单、出库单;
6.会计核算入账资料(包括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等)。
甲公司向税局提供上述资料,经税局认可后,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甲公司已无法再向A公司换开合规发票了,所以增值税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文章来源:财税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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