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介绍
(一)事件概况
近日,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化工) 收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
“事由: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通知内容:你公司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所涉及发票132份,金额131,225,144.26元,按照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涉及具体事宜联系稽查局。”
(二)事件缘由
据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公告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通知,认定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游商品品名不一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为,三峡化工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峡化工2016年8月及12月取得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金额131,225,144.26元(不含税),增值税22,308,274.81元。
(三)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称,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公司将会同律师、年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并研究处理方案,评估该事件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及时披露。
二、事件双方简介
(以下资料来自公司及官方公开信息)
1.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7月6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办事处工业园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燃料油、建筑材料(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润滑油等。
主营业务:化工产品及原料销售。
2017年,营业收入31.59亿元,营业利润2070万元。
2016年,营业收入17.73亿元,营业利润1087万元。
2.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5月21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创新楼202T#室(自贸试验区内)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油原油、石油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机械设备、柴油[闭杯闪点>60℃]、焦炭、仪器仪表、燃料油(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三、与案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第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2.下列行为 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条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课征滞纳金。
文章来源:上市公司税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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