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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类刑事合规制度构建要点 ——以某特大“变名”虚开增票案获缓为视角

信息来源:中伦视界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19 14:16:57  

虚开发票类犯罪是企业刑事风险的重灾区,也是企业刑事合规的关注重点。近日,中伦律师在某石化企业特大“变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办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变名开票”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该意见,对价税合计2亿余元的“变名开票”事实不作犯罪认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仅就其他涉税27万元的虚开事实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相关管理人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某石化企业在原油销售中和买方企业商议,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商品名称从原油擅自变更为燃料油,从而协助买方企业偷逃消费税,“变名开票”所涉及的价税合计为2亿余元;此外,该企业还涉及其他涉税金额为27万元的虚开运输费发票事实。后检察机关对相关高管批准逮捕。本案涉税金额巨大,如若此认定,涉案管理人员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变名开票”行为具有如下事实特征:

油品交易真实发生。油品买卖双方的货物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且实际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相一致,买方实际支付了交易对价,卖方实际交付了油品。

货品名称虚假记载。尽管油品交易真实存在,但是卖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发票中记载的货物名称擅自变更为其他货物,导致发票信息和买卖合同不一致。

隐瞒真相偷逃消费税。“变名开票”在石油化工企业属于多发现象,其原因在于,买方企业多为原油炼化企业,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律,买方企业在购入并加工原油的过程中,需缴纳消费税。而如果卖方企业开具成品油的发票,则买方企业就可以隐瞒其购入原油的环节,从而偷逃消费税。

中伦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担任涉案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辩护人。经过案件研究,我们认为,“变名开票”并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质特征。而辩护观点的基础,则在于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界分。

在变名开票中,由于原油和成品油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一致,因此即使变名开票,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流失。而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变名开票”偷逃消费税的行为,能否归责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责体系之下?

从税种的区别上看,增值税为价外税,其发生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增值税额由应税商品的数量和价额共同决定,受票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载明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基于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在于实现增值税的完税和抵扣。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发生在商品生产环节,成品油的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决定消费税额,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和商品销售价额没有任何关系。换言之,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载明的增值税信息和消费税并无关联,消费税税额的确定并不需要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功能。据此,在涉及消费税的问题上,相关发票不会发生增值税的完税和抵扣功能,本案中擅自变更货物名称的行为,和发票的相关增值税功能没有任何关系,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流失。通过欺骗手段逃避的消费税行为,仅属于一般逃税行为,只有在涉案人员拒不补缴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逃税罪,而无论如何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体而言,从主观故意上看,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真实的油品买卖,且交易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如实记载,因此涉案人员没有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客观行为上看,涉案发票所反映的增值税纳税信息均客观真实,因此具备完全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变名开票”不属于虚开行为;从危害结果上看,本案中国家增值税税款并未遭受损失。“变名开票”唯一导致的危害后果是偷逃消费税,但这和增值税并无任何关联,仅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据此,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变名开票”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上述观点,对“变名开票”一节事实不作犯罪认定,仅就涉税27万元的其他虚开事实提起公诉,并对涉案高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案高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近年来,虚开发票类犯罪已成为企业刑事风险的重灾区。而发票犯罪背后所涉及的刑事法理及发票和税收监管规定,又对刑事案件的侦办和辩护提出极高的要求。在虚开发票类案件的办理中,对法律适用基准的确定,不能仅考虑刑法语词文义,还应当充分考虑前置发票类和税收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业释义、体系结构、立法目的以及财务、税务层面的实践要求,从而准确把握涉发票类犯罪的规范内涵、行为外延和罪质特征,做到精准定性。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定性的充分探讨、论辩,则是确保探明法律真义的重要保证。

而从另一个层面看,虽然立法者在刑法规范中将“虚开”明文界定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但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真正完全匹配立法规定的“典型性”虚开案件并不常见,而对于涉案事实存在极大争议、游离于构成要件边界的“非典型性”虚开案件却占比更高,尤其是在涉及关联交易、特殊交货方式及企业避税安排等事实的案件中,相关商业安排极易被怀疑为没有货物购销、发票信息不实或代开发票,并进而引发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调查。因此,企业在设计商业模式和交易架构时,必须树立涉发票类犯罪的刑事风险意识,对商业环节中开票及涉税环节开展刑事合规审查,构建风险预防与危机应对机制,从而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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